同性的人工生殖

社會中一些人以人權或平權之名要求政府提供新的立法。之前是同性婚姻,現在可能是一直爭論不休的同性間人工生殖。

在討論人權之前,首先我們要能肯定「人」與其他生物不同;也就是肯定並區別人的本性(nature)是不同於馬或狗或玫瑰或草等的本性。根據對傳統的較高級文化和宗教的理解,自然界中這些在本性的差別是真實的。簡言之,這些差異的根源是在於「自然(nature)」或「自然律(natural law)」、或是中華文化所稱的「道(Tao)」、或是「神—天地萬物的創造者」。(詳情請見)

耶穌會士對台灣同性婚姻法的一些反省

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,同性婚姻在台灣獲得合法化。天亞社訪問我對此新法例的一些反省,這條法例會為一些人帶來短暫的快樂,但在長遠來說,會為台灣人造成重大的痛苦。 
我假定讀者都明白天主教教義所反對同性「婚姻」的立場,那麼我就不會在這裡重覆。 
我會反省為何同性婚姻會獲得合法化,儘管絶大多數台灣民眾都反對。我會根據兩方面嘗試解釋:一)司法專斷;二)作為全球性解放運動的一部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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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生殖真正算得上法律爭點的只有一項:「是否屬於基本權?」

文:彭禎祥牧師

一、基本權產生背景
希特勒在第三帝國統治德國期間,以國家之名,行專制統治之實, 脅迫人民為反其意志之非倫行為,德國二戰後制定基本法時,遂以基督教思想及康德「以人為目的」哲學思想,將人性尊嚴入憲於第一條第一項:「人性尊嚴不可侵犯。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。」康德倫理學採「道德自治」,認為所有道德依自我決定而為行動,他治或他律即侵害人之尊嚴;人是目標,為國家之目的,而非工具或手段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導出著名的「客體公式」,反面界定人性尊嚴,視之為檢驗人性尊嚴標準,認為:「若人在國家中純為國家客體,便牴觸人性尊嚴。人永遠應該以其自身為目的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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