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工生殖真正算得上法律爭點的只有一項:「是否屬於基本權?」

文:彭禎祥牧師

一、基本權產生背景
希特勒在第三帝國統治德國期間,以國家之名,行專制統治之實, 脅迫人民為反其意志之非倫行為,德國二戰後制定基本法時,遂以基督教思想及康德「以人為目的」哲學思想,將人性尊嚴入憲於第一條第一項:「人性尊嚴不可侵犯。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。」康德倫理學採「道德自治」,認為所有道德依自我決定而為行動,他治或他律即侵害人之尊嚴;人是目標,為國家之目的,而非工具或手段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導出著名的「客體公式」,反面界定人性尊嚴,視之為檢驗人性尊嚴標準,認為:「若人在國家中純為國家客體,便牴觸人性尊嚴。人永遠應該以其自身為目的。」

二、基本權的定義
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基本權乃多義性概念,基本權之權利內容不侷限在一個範圍內, 故作出定義:「基本權首先是為保障個人自由免受公權力侵犯,基於此一認知,基本權為對抗國家之防禦權,此由基本權概念之歷史發展,及各國接納基本權為憲法之部分內容的歷程推論得知,基本法的基本權意涵亦同。」基本權具雙重與多重功能為學界所認同,是基本權理論不再受質疑之部分,此於歐洲個別國家憲法及歐盟法在內也是如此。意即基本權尚無明確定義。

三、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為例
定義之外延依其內涵而定,大法官們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中,「以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」定義基本權,其所謂之人性,迨非中國文化孟子人性本善論或荀子人性本惡論亦非告子
人性無善無惡論或揚雄人性既善又惡之善惡混。不周全處者眾,據大法官們之定義基本權內涵全依人格、人性而言,則生命身體等非屬心性之部將置於何處?按心性多屬未證或難證之學說居多,法律
乃規範人類生活事實,其適用全按合理邏輯及實證而發,故通說謂法無形上思想。大法官們從未就:「民法現行婚姻章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
永久結合關係。」會如何帶出人格障礙?不利人格發展,作出積極論證。大法官們所為之解釋為法律正式文件,具憲法效力,非學生們之報告或作文,此等空泛武斷缺乏科學性論證之說詞,與於法無
據相等。人格實係由特質為基本單位組成,特質決定個體之具體行為,並常以之評測人格。根源特質則具相對穩定及持久特性,在時間上有穩定性,在空間上具普遍性,具多層次、多水準、多面向結構,內富邏輯關係。心理學家們通認人格特質健全與否實僅一線之隔,界定困難,亦無太多意義。人格障礙指因人格明顯偏離正常,致難以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之精神障礙。人格障礙係基於先天不健全遺傳,加上後天不良環境因素影響,漸次造成人格結構上過度與畸形發展或發展嚴重不足。總言之,人格特質由多因形成,不能歸因於一,今大法官們採環境因素說,認後天外在因子足以影響人格形成,更說:「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,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,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,影響人格自由、為人格健全發展之障礙。」然其間之生成及法律上因果關係,就此號解釋看來則付諸闕如。

大法官們就釋字第 748 號解釋欠中華民國憲法、司法及全國人民一大串需要完成的邏輯,從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出,發達到具相對穩定及持久特性,在時間上有穩定性,在空間上具普遍性,具多層次、多水準、多面向結構,內富邏輯關係之人格特質之一。再自此人格特質推衍,民法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,如何影響人格自由、為人格健全發展之障礙?更須說明為何人格健全發展受障礙,屬重要基本權。

四、基本權在我國實證法的地位
憲法作為最高實證法規範,在我國憲法本文中,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基本權和人性尊嚴,僅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:「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,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,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兩性地位之實際平等」,然此之規定並不能直接引用於此議題。

五、國人對基本權之認識
大法官們在各號解釋中雖多有提及,實際上德國基本權概念也有國際化趨勢,然德國有其基督教背景,眾人對從蘇格拉底、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之後,西方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之一 1724 年出生的德
國古典哲學創始人以馬內利·康德(Immanuel Kant)「三大批判」,即《純粹理性批判》、《實踐理性批判》和《判斷力批判》,系統性闡述了知識論、倫理學、美學、宗教哲學、法律哲學和歷史哲學,距德國 1949 年通過基本法,已有兩百年,當時德國人對其哲學應不陌生。然於本國一般人對前所論本國心性尚且不熟知,於康德則更加困難,就算法學菁英大法官們,應該也沒甚麼讀過其哲學,如何能
如此粗造的引用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中,而不加說明,或者大法官們根本無力說明,以致造成中華民國法界、社會、國家之混亂和人民的傷痛。大法官們的大名都掛在 748 這號解釋,甚願所有的大法官們都敢保證全懂這號解釋在寫甚麼?

六、人工生殖與基本權
基本權無明確定義,科學上無內涵不生外延,所以人工生殖在邏輯上不會為基本權之內涵所含括,而為其外延所及;基本權亦非眾權之上位概念,故縱人工生殖歸屬於生育權,非即當然歸屬於基本權範疇;各個獨立權利各自單獨完整成立權利,並不依附於基本權而成立,其成立與否全依法律之實證;各獨立權利非基本權之分權,不從基本權分出生成而存在,乃因立法程序完備而生,無總權與分權之關係。故人工生殖欲藉穿鑿附會基本權而成立,會跟大法官們犯 748 號解釋一樣的大錯,終必依附於飄零墜墜如風中落花之基本權,因掙脫「天賦」而自生自存自出,除絢爛多彩外,根基已失,邏輯上除宇宙大爆炸外,尚無如基本權般自生自存而自出者。